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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1 09:49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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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满洲里金融监管支局、二连浩特金融监管支局:
  为促进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要求,自2026年7月1日起,在我区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为重点,通过分行业先行试点,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不断积累实践数据和政策经验,逐步健全我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用三年时间,从新增企业、拓宽行业方面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试点工作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为基本模式,探索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范围
  试点期间将出行行业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饿了么、京东秒送、闪送、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11家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结合我区平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三、缴费标准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试行期间,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的缴费基准额分别按照每单0.01元、0.07/0.25元、0.18元执行。
  职业伤害保障费实行浮动制度。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平台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可每年在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其中,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照每单0.07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超过100%且通过上浮至150%仍无法实现平衡的,可在当年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当按照每单0.25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低于100%且通过下浮至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当年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
  四、经办服务
  各地人社、财政、税务等九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做好试点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确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规程另行印发。
  职业伤害保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具体业务分级办理与委托承办相结合的模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业伤害保障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承办服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业务的监督指导。
  委托承办服务费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支付。
  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办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编制职业伤害保障便民便企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五、基金管理
  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和支出科目。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归集和使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有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流程参照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系统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部门依托“金保工程”,按照全流程业务信息化要求建设内蒙古自治区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之间业务协同和信息流转,支持与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网上经办。提供信息系统运行的技术保障。
  七、风险防控
  人社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基金安全风险。要强化流程控制,严格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风控规则库,定期开展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筛查,加大信息化风险防控力度。
  八、组织保障
  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国家赋予我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全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业伤害保障事务,负责全区职业伤害保障经办业务指导、岗位权限设置、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工作,办理参保登记、资金管理、基金预算决算等业务;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区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指导工作,具体承办职业伤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负责组织全区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伤害确认工作,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伤害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工作,盟市、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行监督。
  九、宣传引导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开展政策解读,帮助相关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了解政策、督促相关平台企业按要求参加试点。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试点期间国家层面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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