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雷达”作用,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5-6月份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一亩田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鲜姜;购进日期:2026-05-21;抽样日期:2026-05-21;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一亩田蔬菜水果超市购进的鲜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数量不多,未对外销售,索证索票齐全,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主观过错,并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保采购商品的来源可靠。
2.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缩短流通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优惠价格与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之间的协调关系。
2026年6月24日,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二蛋绿色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6-06-24;抽样日期:2026-06-24;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二蛋绿色蔬菜水果超市购进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二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提供了现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发票,履行了进货查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建议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保采购商品的来源可靠。
2.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缩短流通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优惠价格与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之间的协调关系。
2026年8月3日,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海霞水果蔬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土豆;购进日期:2026-06-22;抽样日期:2026-06-25;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海霞蔬菜水果超市购进的土豆,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二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提供了现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发票,履行了进货查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建议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保采购商品的来源可靠。
2.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缩短流通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优惠价格与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之间的协调关系。
2026年8月3日,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老刘粮油蔬菜水果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6-05-25;抽样日期:2026-05-26;样品数量:3kg;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老刘粮油蔬菜水果店购进的沃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不知道不合格、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主观过错,并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保采购商品的来源可靠。
2.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缩短流通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优惠价格与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之间的协调关系。
2026年6月26日,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老刘粮油蔬菜水果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6-05-25;抽样日期:2026-05-26;样品数量:3kg;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老刘粮油蔬菜水果店购进的沃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不知道不合格、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主观过错,并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保采购商品的来源可靠。
2.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缩短流通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优惠价格与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之间的协调关系。
2026年6月26日,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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