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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4 16:02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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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因地制宜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文物、能源、林草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本领域营商环境改革方案,主动下放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涉企服务。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要逐链梳理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细化“一链一策”,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与产业升级协同联动。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主动认领并落实营商环境改革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打造特色营商环境。
  二、强化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抓总,建立常态化调度督办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要聚焦各类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政策诉求、细微痛点,强化解决问题全流程服务,完善跨区域、跨部门问题协调机制,全面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宣传推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正面宣传与典型案例通报,并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营商环境监测,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着力破解各类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
  1.清理规范招商引资违规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防止招商引资违规优惠。培育专业化招商队伍,充分利用专业化招商资源,积极开展市场化招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2.扎实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纳入自治区联审联批和帮办代办机制,加快办理前期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3.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破除市场分割,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招投标过程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的政策,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强化信息整合与集中发布,做好对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的服务引导。落实好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持续完善“政采贷”工作机制,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为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6.围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文物、能源、林草等重点领域,由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动下放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涉企服务,推动重点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国家关于续贷工作相关部署,将续贷政策范围扩大为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到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好1亿元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持续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内蒙古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制定实打实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力度,优化创新服务体系,强化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应用和创新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围绕煤炭、新能源、稀土、农牧、新材料等优势领域开展科研技术攻关。(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9.严格落实上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配置优选确定上网消纳项目业主,形成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性配置的机制。(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10.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分批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和跟踪督办。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结合地域特色与行业特点,建立特色“一件事”事项清单并稳步实施。(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机关办公、辅助决策等领域推广“人工智能+政务”,积极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产品和服务在政务领域的部署应用。依托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结合自治区发展需要,推动区建系统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在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严格落实信用信息“逢报必查,逢办必查”,并将查询应用结果及时反馈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做好各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加快推行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3.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进程,将法治保障贯穿于经营主体进入市场、要素保障、经营环境、纠纷化解、退出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健全《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机制,推动配套制度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方式,强化“无感监测”,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推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示函“两书同达”,帮助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动态化管理和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推动“扫码入企”,整合已有执法系统、平台,实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拓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优化不予处罚程序,细化减轻处罚情形。(自治区司法厅、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经营主体遇到非执法人员执法、清单外执法、未亮证执法等违规执法行为时,可通过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备案,并拒绝接受执法检查。(自治区司法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开展新一轮清理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投诉线索审核转办和处理。推动国有企业带头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并纳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通过提级执行或跨区域交叉执行等措施,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破解拒不执行判决问题,切实提升执行威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规定,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适用。建立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责令执法主体整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对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及恶意侵害新技术、重点产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21.依法严惩通过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信访、网络造谣等方式破坏市场环境、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声誉形象。开展恶意职业索赔、牟利性职业举报等市场流通领域黑恶犯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三、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22.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路、铁路、航空口岸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加快中蒙跨境AGV项目海关监管事项复制推广,持续推进运控中心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口岸管理机制,推动陆路口岸功能协同。深化口岸城市与腹地城市协同发展,加快发展落地加工产业。(自治区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对外贸易、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持续巩固俄蒙市场,全面扩大同东亚、东南亚、中亚、澳新、南美、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重点提升二手车、“新三样”、中间品、农畜产品出口规模,扩大对外开放广度。(自治区商务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围绕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全区重点产业,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支持经营主体拓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持续推进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创建工作,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探索将更多改革自主权向各类开放平台下放,激发制度创新活力。(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优化监管方式和货物通关模式。完善中国(内蒙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丰富地方特色应用场景。建立创业企业与跨境贸易资源对接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7.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大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力度,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积极落实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措施,主动对接优质外资项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系统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28.实施常态化“微改革”专项行动,针对经营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小切口”入手定期梳理“微改革”事项清单并推动解决,提升经营主体感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29.实施特色营商环境专项建设,按年度梳理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组织盟市、旗县(市、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主动认领改革事项,推动营商环境改革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30.实施产业营商环境专项改革,由自治区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逐条产业链梳理完善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细化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服务,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联动。(自治区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建立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各部门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系统及时共享指标数据,开展数据线上抓取和“无感监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业务系统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强化解决问题全流程服务,将企业满意度设置为是否办结的核心标准提升办理质效。完善重点难点问题跨部门、跨层级会商协调机制和提级办理机制。(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
  33.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核心,开展涉经营主体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工作,完善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对效果不明显的政策及时修订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开展“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行动,尽快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上取得明显成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本方案各项任务,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推动本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定期调度本方案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纳入营商环境监测范围,及时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负面案例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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