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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1 15:36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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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联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歇业除外),涉案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年报信息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自2017年以来该公司未实际经营和从乌拉特后旗税务“金税四期”业务系统中调取乌拉特后旗联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的涉税数据,发现该企业属于非正常户注销状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公司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后市监罚告〔2026〕11号)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乌后市监罚告〔2026〕11 号

乌拉特后旗联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乌拉特后旗联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歇业除外),涉案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年报信息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自2017年以来该公司未实际经营过,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拉特后旗联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连文忠、钢苏和 联系电话:0478-4663501

联系地址: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来源: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