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拉特后旗2026年—2028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旗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严厉打击无序采砂,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乌拉特后旗河湖实际情况、河湖划界、岸线规划利用成果,编制完成《乌拉特后旗2026年—2028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经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共涉及16条河道,其中:内陆河水系共7条,黄河水系共9条,总长786 .26km。其中:嘎顺高勒长33 .00km,布尔罕图高勒长34.13km,居力格台长70 .00km,敖伦陶勒盖音高勒110 .55km,沙巴尔太高勒长34 .46km,呼勒斯内高勒长104 .95km,包尔呼顺高勒长112 .46km,哈日干那高勒长36 .30km,达巴图沟长23 .25km,流沙沟长30 .82km,石台沟长20 .17km,炭窑沟长36 .98km,查干布尔嘎斯高勒长18 .57km,西乌盖沟长67 .91km,查黑勒达格音高勒长19 .21km,布尔嘎斯高勒长33 .50km。规划方案河流均为山洪沟,全部河道完成河湖划界,本次规划均位于河道范围内。
二、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25年,规划期为2026—2028年。
三、采区分区规划
采砂分区规划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规划。
(一)可采区
规划共涉及16条河道,其中:内陆河水系共7条,黄河水系共9条,总长786 .26km。本次规划涉及16条河共划分22个可开采区,开采期为3年,其中嘎顺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布尔罕图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居力格台划分1个可开采区、敖伦陶勒盖音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沙巴尔太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呼勒斯内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包尔呼顺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哈日干那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达巴图沟划分1个可开采区、流沙沟划分5个可开采区、石台沟划分1个可开采区、炭窑沟划分3个可开采区、查干布尔嘎斯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西乌盖沟划分1个可开采区、查黑勒达格音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布尔嘎斯高勒划分1个可开采区,规划2026—2028年总可采量为624 .01万m3。
(二)禁采区
根据禁采区划定的原则以及对河沙开采的控制条件,结合河道具体情况,禁采区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环境保护以及一些重要设施有直接影响的河段或水域,这类区域不得列为可采区,共设置禁采区16个。
(三)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的区域,共设置保留区23个。
四、禁采期
根据河道具体情况、方法确定本次规划各可采区禁采期均为7月20日—8月10日;其他时段根据旗防汛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时为河道采砂禁采期;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及河道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权调整和决定禁采时间。
五、河道采砂的原则
砂石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以及河道管理要求,要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保护堤岸的要求,规划坚持在开采中保护,在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确保行洪采砂安全,保护两岸生态与环境。河道砂石资源的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采,不但能够保障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维护砂石料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还能够改善河水流势,减少河床淤积,增大河道过流断面,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可采区管理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规定范围内、许可的数量内进行开采,开采期间严禁在河道内堆放砂石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乌拉特后旗水利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