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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乌拉特后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15 09:40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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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雷达”作用,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12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啊啦膳全脂驼乳粉,样品数量:6罐,生产日期:2025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检维生素C、胆碱项目;检验机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的啊啦膳全脂驼乳粉经抽样检验,检维生素C、胆碱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对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整改配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对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在售及库存同类产品,严格落实原料查验、过程管控、出厂检验制度,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 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法定最低罚款限度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柒元(7467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合计罚没款:伍万柒仟肆佰陆拾柒元(57467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2026年3月26日,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来源: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