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后旗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由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前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技术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部门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拉特后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